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2-25
领事常见问题问答
问:中国政府的华侨政策是什么? 答:中国政府一如既往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鼓励和赞成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居住国国籍。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是外国公民,应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公民权利和尽其国籍所属国公民的义务。对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政府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团结互助,为居住国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问:香港回归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港人提供过哪些领事保护? 答:香港回归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海外香港中国公民提供的领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动荡时,提供紧急救助;将有关意外事故的消息通知当事人亲属并对其赴国外处理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在国外被拘留或正在服刑的港人进行探视,为其争取减刑或特赦做有关国家的工作。此外,还为其申办各类证件提供必要的领事服务。 问:香港回归后,有多少国家在港设立了总领事馆和名誉领事馆? 答:香港回归后,中国已与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安提瓜和马布达、匈牙利、巴哈马、老挝、科威特、伊朗、朝鲜等9国达成其在香港设立总领事馆协议,与坦桑尼亚、尼日尔、哈萨克斯坦、爱沙尼亚和乌干达等5国达成其在香港设立名誉领事馆的协议。 问:中国政府如何处理非法移民问题? 答:中国政府一贯反对非法移民并采取各种措施制止非法出境,严厉打击组织偷渡,搞非法移民的不法分子。对经核实确系从中国大陆出境的中国公民,中方愿积极配合,接受遣返。非法移民是一个国际问题,需要有关国家一起合作,共同加以解决。中国已同一些国家就遣返非法移民问题进行了良好的合作,愿在此问题上继续同有关国家加强合作。 问:被遣返人员的遣返费用问题如何解决? 答:中国公民因非法进入或滞留被有关国家抓获并遣返时,如有关国家不承担遣返费用,则由当事人或其亲友承担。被遣返当事人身份核实后,其亲友先将款项以人民币汇至或以美元面交外交部财务司。驻外使领馆接到外交部的收款通知后,协助安排当事人回国。 外交部帐号如下: 人民币汇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南分理处 户名:外交部 帐号:881142-86 汇款单应注明"遣返费"及当事人的姓名、所在国名等。 问: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问: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答: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答: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问: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答: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问: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
2020-02-25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分别经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现就有关申请受理工作规定通知如下: 一、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拟设立机构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指各项文件;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各项内容。 报送教育部的申请文件应当一式5份。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应当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请见教育部网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文件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相关申请文件情形)应予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 3.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中外合作办学者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拟设立机构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申请表填写不够规范、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主动向中国教育机构指出。 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就拟设立机构和拟举办项目是否符合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是否基本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地区是否具有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是否属于本地区需要的优质教育资源等提出书面意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20日或10月2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于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拟设立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举办项目的书面意见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申请文件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审批时限自每年5月1日或11月1日起算。对于确因特殊原因,晚于4月30日或10月31日收到的申请,教育部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文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计算。 教育部将对拟设立机构和拟举办项目的申请分别组织专家评议,并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中国教育机构。 五、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申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2020-02-25
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鼓励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祖国服务,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于2001年5月14日公布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内容如下: 一、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的优势,通过在国内兼职,接受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在国内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保障。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海外留学人员在为国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表彰。对在为国服务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在鼓励、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中做出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有关政策,保证兑现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开展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经验。各级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切实做好。
2020-02-25
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
一、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从2000年6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启用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新版因私普通护照将首先在上海市和江苏省签发,而后陆续在中国的其他省、区、市签发。各地发照机关在签发新版因私护照后将不再签发旧版因私普通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目前,有56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护照颁发机关经授权也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代用证件,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旅行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不能延期和加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境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区中国公民; 3、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4、未持用澳门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海外澳门中国公民; 5、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是港务监督颁发给我国出国执行航海任务的海员的国际旅行证件,海员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为五年,前往世界各国有效。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办理延期、补发或换发手续。有效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海员证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办理延期手续。 (三)香港签证身份书 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特区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以及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居民。 三、在国外申请护照及旅行证件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旅行证件(澳门特区旅行证例外)。 (二)境外中国公民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延期、加注、加页等手续。申请人申办此类手续必须亲自前往有关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真填写表格,出具相关材料,接受领事官员的询问,并按要求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或证明其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4、驻外使领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要对有关材料负责。 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 )申请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等手续。 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查验护照的有效期、空白签证页,有效期不足半年、或空白页不够的,应在国内发照机关申请护照延期或颁发新照。驻外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手续。 因公常驻国外人员申请护照延期、加页或加注等手续,需由驻外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 因私普通护照持有人应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及时申办护照延期手续,防止因护照过期而妨碍在当地居留或影响国际旅行。因私护照申请延期,应按要求出示有关材料。个人资料需更改的,应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在国外遗失护照 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申请补发护照时,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有关证明、居住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交三张两寸免冠正面近照。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将报原发照机关核实,并视情况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对在国外有合法居留权的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者,视情况补发因私护照; 2、对在国外常驻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给相应的因公护照; 3、对临时出国人员,一般补发一年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四、港、澳中国公民证件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员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港澳特区的中国居民在其他国家旅行,应分别按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护照,或及其他旅行证件。 港、澳特区中国公民回内地应申请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一)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1、 哪些人可以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特区旅行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护照签发给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签发给在香港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 2、在国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如何申请特区护照? 在国外的申请人可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申请人可选择亲自前往或邮寄两种申请方式,但在申请或领取护照时至少有一次必须亲自前往驻外使领馆或特区入境事务处,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正本,以便核查。 3、向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须办理哪些手续? (1)填写特区护照有关申请表。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海外)说明书及申请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填写申请表。16岁或以上申请人填写ID843表,16岁以下儿童填写ID844表。 (2)递交照片。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3张正面、头部、免冠、无头饰、近期彩色照片(尺寸在50 mm×40 mm至55×45 mm之间)。照片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最好是蓝色或红褐色,中度的蓝色、红褐色、紫色、绿色或粉红色亦可。照片应干净、整洁,不能有白花点、黑点或折叠痕迹,以免影响效果,亦不能在照片背面书写。 (3)填写付款表(ID853表)并交纳特区入境处签发特区护照的费用、寄回护照的邮寄费,以及驻外使领馆的手续费、寄送申请资料的邮寄费、护照邮寄费(参见附表)。 4、向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须提供哪些材料?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但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必须在申请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除此情况外,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单独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事宜)。申请人须详细参阅《侨居海外十八岁或以上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及《侨居海外十八岁以下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填写ROP143A或ROP144A表,同时提供照片和原持有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2)16岁以上至18岁以下的人士可以作为申请人为本人申请特区护照,但须征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交同意此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父亲同意的申请,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法庭颁令,以证明父亲是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 (3)16岁以下儿童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为其申请特区护照,须提交该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复印件及该儿童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父亲提出的申请,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或法庭颁令的复印件,以证明父亲是该儿童的合法监护人。 (4)11岁以下儿童,除须提供上述16岁以下儿童所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出示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附有照片的学校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以证明该儿童的身份。 (5)从未持有香港身份证(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文件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6)如申请人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以外地区出生,申请人或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还须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补充资料》表格(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便特区入境处审核申请人的中国香港公民身份资格。 (7)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必须清晰。复印件不予退还。 5、如何领取护照? 申请人申请护照的资格将由特区入境事务处审定,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驻外使领馆在接到特区入境事务处寄回的护照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领取,或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制作好的特区护照寄发给申请人。 6、领取特区护照后,原持用旅行证件如何处理? 原持身份证明书(CI)的申请人须在领取特区护照时,将CI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的CI可退还本人。申请人原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无需收缴或注销。 7、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如何上诉? 根据香港特区护照的有关法例,申请人如对特区入境处所作出的决定不满,可向特区入境处陈述理由,要求重新考虑对其申请的决定,亦可向香港特区护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人须在收到有关决定后90天之内(上诉委员会主席可视情延长此期限)将上诉通知书送达委员会秘书。上诉通知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及有关事实。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申请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及应急证件 申请其他旅行证的人士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相应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交纳有关费用(参见附表)。 领取新的DI、香港海员身份证时,须将原持用证件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可退还本人。 当事人持用的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发生丢失或毁损等紧急情况时,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应急证件------入境身份陈述书(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以便及时返回香港。办理应急证件交费办法参见附表。 (三)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旅行证 澳门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以下统称"旅行证件")采取了如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与香港特区护照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目前我驻外使领馆尚不具备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条件。 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 澳门议事亭前地20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收 Director of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of Macau SAR, Largo Do Senado, No. 20, Macau (via Hong Kong) 电话:(0853)356615,传真:(0853)374300 无证件或证件过期、需回澳门申请办理证件的澳门居民,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协助。 澳门居民在澳门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5:45)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径与澳门身份证明局局长联系,移动电话:(0853)6813664。
2020-02-25
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
亲爱的同胞: 作为中国公民,当您在国外旅行、工作、学习或居住期间遇到困难时,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您一定渴望得到中国政府的关心和帮助。为了有效地帮助您排忧解难,我们编写了《中国境外领事保护和服务指南》,它将帮助您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和服务范围。 一、中国公民寻求领事保护和服务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领事保护和领事服务? 领事保护是指当本国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在接受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各项原则、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服务是指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本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接受国内的本国公民提供涉及国际旅行证件、公证、认证等事宜的服务。 2、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 3、在境外中国护照遗失、被偷或被抢后怎么办? 请您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必要时还应向所在国申请出境签证。我们提请您注意:买卖、转让、伪变造、故意损毁中国护照是违法行为,将可能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4、当持有效签证在目的地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如何寻求帮助? 您首先应向该国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有关入出境或过境的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果您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也可要求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领事官员将向有关当局了解情况并视情反映请求人的要求,或进行必要的交涉,但不能保证您一定会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应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您日后投诉之用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5、如在境外发生交通、工伤等事故,如何处理? 如您在境外遇到交通或工伤事故,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或通知雇主,并要求通知您的亲友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您可要求领事官员敦促所在国当局惩办肇事者,或协助您通过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如您已投保)争取赔偿。 6、如家人在境外死亡,如何处理? (1)您可通过领事官员或亲友了解家人死亡原因和遗物(遗嘱)情况,并从当地有关部门获得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2)如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并已在当地提起诉讼,您应聘请律师,密切跟踪庭审情况,同时可请领事官员关注案件,旁听庭审。如您对庭审情况或判决结果不满,您可请律师协助上诉,同时也可通过领事官员向当地有关部门转达您的意见。 (3)您可要求前往当地处理有关善后事宜,但一切费用(含国际旅费、食宿及交通费)须自理,赴有关国家的签证须自行办理。 (4)如您不能前往当地处理后事,可委托在当地的亲友代办遗体火化、骨灰和遗物送回等事宜。如当地法律法规定允许,亦可委托领事官员代为处理后事,但您应事先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出具的书面授权书。 7、如家人在境外失踪或遭绑架,如何求助? 应尽速通知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有关情况,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根据您的要求,领事官员将请求驻在国有关当局寻找失踪者或解救被绑架者。 8、如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如何处理? 您如果是由国内单位派出的,首先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派出单位,由单位出面协商解决;如系个人受雇的,应依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为您的法律诉讼提供适当的协助。 9、在居住国被羁押或监禁期间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或处罚、量刑过重,当事人享有有哪些权利? 您有权要求会见中国使、领馆领事官员,向其反映情况,并提出进行交涉的请求。 10、如财产遭盗窃、抢劫或他人强占,如何寻求帮助? 您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缉拿罪犯。如有必要也可将有关情况通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请求协助。 11、如何继承境外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您应首先了解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领事官员可向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如您想获得全面详细的法律信息,应向当地律师了解,领事官员可协助推荐当地律师。 (2)您可亲自到遗产所在地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律师、亲友代为办理。 (3)办理继承手续前,您应根据要求在国内办妥有关公证文件,如:继承人出生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收养关系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所办各种公证文件均需附上使用国接受的外文译文,并在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认证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后,将上述资料交给委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取得遗产后,您通常应向受托人或律师支付一定的费用。 12、非法进入或滞留他国,无有效证件,也无经济来源,要回国手续如何办理? 您应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如实报告本人真实、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职业、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非法出境或滞留经过等。待您的原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您的身份,且您的家属已垫付您的回国费用,领事官员方可为您颁发回国旅行证件。 13、如所在国发生政治动乱、军事冲突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应如何寻求领事保护和进行自我保护? (1)您应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联系,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最新的有关信息。 (2)您应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记录,包括护照、出境记录、保险和银行记录等,并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3)您应检查护照、签证是否有效,如需更新护照请即到使、领馆办理。 (4)您应将存放家中或随身携带的主要资料双备份,以防万一。同时要保证汽车安全及行驶正常,并储备必要的食品和药品。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当您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犯,当您与他人发生经济、劳资等民事纠纷或涉入刑事案件,并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协助包括向您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对您如何在当地进行法律诉讼予以一般性指导;应您要求,向您推荐当地律师、翻译,以帮助您进行诉讼;视情旁听法庭审理。 ●如您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时,使、领馆可根据您的要求,对您进行探视。 ●如您遭遇意外,使、领馆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您的亲属,也可对您或家属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争取赔偿提供必要的协助。 ●当驻在国发生诸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当驻在国发生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使、领馆将在必要时协助您撤离危险地区。 ★上述协助包括为您办妥必要的旅行证件;尽可能为您安排撤离交通工具。 ●当您遇到困难以致生计出现问题时,使、领馆应您本人要求,与您的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如您的亲友在国外失踪或久无音讯,您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有关情况,请求使、领馆协助您寻亲。您须向使、领馆提供被寻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样貌特征及在国外工作、学习、居住或逗留期间的相关线索),以利寻找。 ●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延期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个人资料等项办理加注,其他任何机构无权代办上述业务。 ●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中国公民办理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但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 ●不能为您申办所在国签证和当地居留证。 ●不能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工作许可证。 ●不能干预法庭的审判程序,不能超越所在国法律和法规袒护您的违法行为。 ●不能仲裁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不能出具任何带有仲裁性质的函件。 ●不能替您出面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不能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不能为您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不能将您留宿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不能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四、正确认识领事保护 1、当您要求领事保护时需承担哪些义务? 当您要求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您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虚假陈述会给领事官员帮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带来困难,而且将导致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民对领事保护应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 有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 本国公民可以到本国使、领馆寻求帮助,但不能无理取闹,扰乱使、领馆正常秩序,甚至围攻使、领馆,对领事官员进行恐吓,这些行为都触犯了国内和国际有关法律,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使、领馆馆舍及外交、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保护使、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领馆安宁或有损使、领馆尊严的行为。 误区二:领事保护是万能的。 使、领馆的领事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首先,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使、领馆对本国国民的保护,无论是探视还是交涉,实际上是依据国际法准则、国际惯例等督促接受国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处理;其次,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接受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误区三:使、领馆提供的领事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所进行的外交交涉是外交行为,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公民不能因外交交涉不成功而起诉外交行为,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法》也不适用外交行为。 五、帮助您自己 ●出国前应预作准备,包括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车、船)票,办理各类必要的保险,了解目的地国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法律法规及我驻该国使、领馆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若目的地国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则应了解我有关代管馆的地址与联系电话。您可向居住地所在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公安部门或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咨询该国情况,您还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找相关信息(网址:http://www.mfa.gov.cn/)。 ●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等出入境。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不宜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抵达目的地国后,如您非属临时访问者,则应及时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以便万一发生意外事件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及时与您及家人取得联系。 ●了解驻在国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向当局求助。 ●注意保管护照、重要文件、钱物及贵重物品等,最好将它们与其他行李分别搁放,以免被偷、被抢或遗失。将您的护照、签证、身份证复印备份,并将复印件连同几张护照相片与证件原件分开携带,以备急需。 ●事先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随身携带接种证明(黄皮本)。 ●目前,有些国家在机场加大了对入境旅客携带药物的检查。如您旅行时需携带个人用药,应注意适量,并备齐英文说明书(包括药品成分)、医生处方和购药发票,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不突出自己;出门随身少带摄像机、录音机等,尤其是夜间出外,以免被劫;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参与街上和公共汽车上别人的争吵;自己的汽车上不要在明处放贵重物品,如车胎被扎,下车修车时一定要先锁好车门;不要在黑暗处打车;在家里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让小孩告诉陌生人父母不在家;不要让陌生人搭乘你的车,不要和陌生人一起行走;在街上拣到东西要交警察处理,以防被敲诈、陷害;不要在黑市上换汇;文件、钱包、护照要分开放,不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建议安装防盗门、报警器;如警察检查你的护照等证件,你可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款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注意事项 ●驻外使、领馆根据规定对部分领事服务项目收取规费,并如数上缴国库。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解释。
2020-02-25
中国领事认证简介
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确认公证机关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至于文书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本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一、中国办理领事认证的机关 中国办理领事认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是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办理领事认证的程序 (一)外交部领事司 1、外交部领事司办理下列证书的认证: (1)中国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各类公证书; (2)中国一些特定机关出具的证书: 1)中国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等。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对外开放城市贸易促进委员会分会出具或证明的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2、申办要求 (1)企业、机关单位的涉外公证书和前述“1、(2)”所指特定机关确认的商业文书可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 (2)因私涉外公证书可通过下列单位向外交部领事司申办认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2)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8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93.3748或6512.4896 3)北京长虹桥对外经济合作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3号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6526.5271 (3)申办人须填写《申办领事认证登记表》。 3、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由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统一代办。 4、在华外国公民或法人所持中国公证机关或其它特定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或各类证书的认证可通过外国驻华使馆或直接向中国外交部领事司申办。 5、认证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1)领事司认证费:民事证书50元,商业证书100元(加急费:50元) (2)服务局代办费:60元(加急费:30元) (3)因外国驻华使馆认证收费标准不断调整,请申办当事人注意及时向外交部领事司查询。 6、外交部领事司领事认证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24号楼1号 邮政编码:100020 受理申请时间:上午9:00至11:30(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10-6506.3649、010-6507.4661、010-6507.4663、010-6507.4685 (二)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 目前,办理领事认证的外办有以下20个: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山东省外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办、上海和重庆市外办。 上述外办可以认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公证处或上述第“(一)1、(2)”所列特定机关出具、发往外国领馆派遣国使用的各种证书。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 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外国公证机关或有关机关出具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认证申请。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如欲送往中国使用,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中国境内使用。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如欲送往中国使用,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费标准,请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2020-02-25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简介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康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三、关于中国各驻外使领馆受理申请的公证种类、申办要求、收费标准等具体情况,请向您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2020-02-25
2014留学趋势展望:各国留学新政有哪些
日前发布了《2013年中国留学市场盘点和2014年趋势展望》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随着世界经济逐步回暖和各国鼓励留学政策相继实施,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仍将是大多数中国学生的留学首选。其中,美国将继续保持以“吸引全世界最好的人才”为目的,进一步选拔优秀的国际学生。 相比较而言,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将继续强调“以质取胜”,用欧洲多元的文化、低廉的学费和优惠的政策获得更多中国优秀留学生的青睐。 此外,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也将在2014年推出一系列吸引国际学生的留学、就业和移民政策。 美国:通用申请大变脸 2013年8月起,美国对其大学本科通用申请(以下简称CA)从框架、模式到内容都进行了重大变革。这是CA改革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申请美国本科留学的中国学生面临新的挑战。CA是美国本土和国际学生一站式完成大学申请材料(如个人信息、成绩、推荐信、作文等)的公用申请平台,任何希望赴美读大学的学生都无法回避。 改革后的作文彻底调整了题目,字数也严格限制在250—650之间,这有助于院校透过作文深入全面地了解申请者。 澳大利亚:签证利好政策 2013年10月,澳大利亚移民局公布,计划将学生签证细则范围扩展至22家职业技术类院校(TAFE)及培训机构成为移民局的SVP院校,将学生签证评估风险等级由五级简化为三级,并降低对第三类风险级别国家学生签证的资金要求。这对2014年即将赴澳大利亚留学的中国学生来说是一个利好机会。 英国:利好就业市场 随着2014年英国经济的回暖和就业率的上升,各行各业必然需要更多人才弥补空缺,再加上英国院校正在推出一系列有助于就业的“三明治”课程,使得优秀的国际学生在英国就业更具竞争力。 此外,根据英国签证相关政策,获得英国认证机构授予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且雇主有英国边境管理署认可,年薪达到2万英镑,就能获得工作签证。 法国:为学生减负 2013年10月,在中国国际教育展上,法国高等教育署成都中心负责人表示,2014年法国将为50名中国留学生提供特殊的奖学金政策,同时还会有很多商务交流活动供中国学生参与。 此外,法国国民议会审议2014年预算案期间通过了一项修正案:想要从学生身份转换成领薪职工身份的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实习生申请居留证延期时,手续费下降。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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