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院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专业设置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及《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十二五”建设和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院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学院调整与设置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系(部)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系(部)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每年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学院有可依托的相关课程、专业,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3.具备该专业必需得开办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4.系(部)申请专业调整,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九条 申报(调整)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 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
1.系(部)应于每年11月前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系(部)发展规划;
(2)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2.学院将在第二年四月组织申报新专业
3.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召集专题会议,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确定当年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的专业名单。
4.获准由学院上报的新专业,应在教务处指导下积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教务处按省教育厅要求及时报送专业审核、审批材料。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条 学院所设专业都应加强建设,并常抓不懈。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二条 学院将对已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有望办成品牌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该专业的教师定编数,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十三条 对新设专业,应定制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院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新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学院将组织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新专业将责令停止招生。
第十五条 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特色专业资格申报,特色专业建设期一般为2年。特色专业的资格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教学系申报;
2.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3.院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将对特色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批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特色专业建设期满,学院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院级特色专业,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升省级特色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特色专业”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资助、奖励及管理
1.经费资助、奖励项目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
(2)院级特色专业建设资助专项经费;
(3)省级特色专业建设学院配套资助专项经费;
(4)院级特色专业奖励;
(5)省级特色专业奖励
2.经费管理
专业建设各类经费是指除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1)新专业开办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件及文档资料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2)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用于特色专业建设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视为院级同类课题)的建设费用。
(3)经费使用审批程序: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系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学院审批;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系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登记、院领导审批,财务室核报。
(4)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以系为基础,学院统筹管理。专业建设是各系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系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订本系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系应对所属每个专业分别确定一名系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专业建设总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设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进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主任确定,对主任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院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学院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